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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操作实务/魏衍伟(3)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
(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概念
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计算机软件权利主体类型
1、自然人
自然人通过独立开发、转让、继承、合作、委托等方式成为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往往需要较大投资和较多的人员,而法人则具有资金来源丰富和科技人才众多的优势,因而法人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要主体。法人通过自行开发、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为公民和法人,但法律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伙等其他民事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成为软件主体。
(三)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魏衍伟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投资并购方向首席负责人,业务范围为能源投资并购、知识产权、创意产业、房地产、PE等领域,代理过大量高科技、传媒、创意等行业案件和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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