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宋明刚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近年来基层法庭在处理婚姻、合同、侵权责任等案件时,存在当事人滥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压力。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这块规定还不够具体,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基本概念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客观上的障碍,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时,请求法院给予帮助,申请法院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
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确立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为当事人新增加的一项权利,而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的背景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的三十多年中,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被理论界称为“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强调法院职权在诉讼中的作用,要求法院不仅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负责,而且也要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负责,为了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需要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需要通过走访当事人周围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职权主义的理念下制定的,在证据的收集上,该法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责成法院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提出,我国的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法是私法、民事诉讼是为解决私法上的争议而设置的制度的理念逐渐在理论和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相应地,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下我国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切入点是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91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很多方面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具体做法是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到证据的收集而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再要求法院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明确了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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