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宋明刚(5)
对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就需要分析能否列入兜底条款的范围。而在进行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时,需要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个个具有典型性的个案,来明晰识别与判断的标准。例如,有些存放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据资料,虽然这些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无关系,但当事人自己去收集的时候,对方是否同意提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一旦拒绝提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除了申请法院调取外并无其他良方。对这样的证据,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已经前去收集但遭到拒绝,就可以认为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条件。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写明上述内容,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另一方面在于当法院准予申请时,为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必要性还在于,法院会把申请书保存在案件的卷宗中,可以起到程序问题的证明作用,这对于可能发生的上诉或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
(四)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如果等到举证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法院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另外,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复议,处理复议也需要时间。 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第二审甚至到了再审,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当事人在第二审申请调查取证,通常是由于某一重要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而招致了败诉,当事人认为其主张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在第一审中自己并不知道法院认为其举证不充分,所以会在提起上诉的同时,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已经把法院未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以这一事由申请再审时,一旦申请成功,就会请求再审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一般应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提出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及时向负责再审的法院提出申请。
结语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这项权利,不能把这项权利滥用化和扩大化,不能把法院作为其取证的工具或者是把法院视为其代理人。法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去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也不能过于的迁就当事人此项权利,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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