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史向阳
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因此,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免遭践踏,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及其适用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坚定地奉行无罪推定思想,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有关无罪推定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中: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就明确了无罪推定思想,总则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没有确实的证据并经过人民法院宣判,法律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无罪的。其次,规定了我国控诉机关应当承担的风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再次,明确定罪的唯一的核心的标准,即充足的证据。刑诉法第126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最后,在证据采信要求上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收买、欺骗而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效力。司法机关办案,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等于可以违法办案。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不仅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也是确保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取而代之的是适用“疑罪从轻”,即使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也基本上是因为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了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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