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史向阳(2)
二、疑罪从无原则难以有效适用的原因分析
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但是在司法现实中,它没有以明显的疑罪从有表现出来,而是以它的变相方式,疑罪从轻表现出来。疑罪从轻思想在实践中广泛的存在有着自身的根源。首先说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建国以来的刑法从严惩犯罪,重政策轻法律再到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理念发生了很大转变,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理论实务水平并未有太大提高。当犯罪发生时,人民群众以及法律人对于犯罪的惩罚热情远远高于对人权保障的重视,这是短期疑罪从轻思想无法转变的根本原因。其次,从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疑罪从轻的处理方法可以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心理和经济上的慰藉,有利于平息民愤,社会稳定。如果在当前证据和刑侦技术条件下,如果无法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又无法肯定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那么司法机关和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都会遭到质疑,也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者更愿意运用减轻情节的原则,在认定有罪的同时判处一个比法律规定的刑罚相对大大减轻的刑罚。多数法院对该判无罪的案件的普遍做出“疑罪从轻”(包括对该判死刑的,判死缓)的策略选择。最后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面对强势的国家公权力机关,能求的以轻判作为结果,能保住性命,已属不易。这是因为经过强大的审讯攻势和长期的“思想教育”,被告人已经忘记了自己的初衷甚至精神状态已经接近于崩溃,在自认为无法翻案诉冤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选择了自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从轻途径。主动承认自己并未犯过的罪行以换得从轻从宽处理成为疑罪从轻在实务中得以施行的主要原因。但是,无论疑罪从轻有怎么样的原因,我们都无法否认疑罪从轻是冤案迭出的祸根。首先疑罪从轻原则违背了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重要的公法不同于民法,刑法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这不仅是由于刑法规定的内容极其重要更因为刑罚具有惩罚的终极性,一经认定很难改变。其次,疑罪从轻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变相的疑罪从有,这与社会所提倡的法治理念相违背。现代法治理念要求执法者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以准绳,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做类比推理,更不能恣意定罪量刑。疑罪从轻从根本上是违背现代社会进步法治要求的,为此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所谓的客观理由而放纵这种思潮。从法治的视野可以看到,疑罪从无可以维护无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从根本上符合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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