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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史向阳(3)

  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一点意见

  (一)摒弃疑罪从无就是放纵犯罪思想。疑罪从无虽然可能导致一些事实上的有罪者未能被定罪,但我国刑事诉讼并不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侦查机关仍需继续进行案件调查,如果经调查发现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人并非犯罪行为人,就需要重新寻找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深入调查、继续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后,认为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人是犯罪行为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提起指控,所以说放纵犯罪的风险可控。因此,要深刻认识疑罪从无在防范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功能,不能片面地将之等同于放纵犯罪。

  (二)排除非法证据。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经过补充侦查后可以得到完善,并可以进而得到采信,但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程序法治原则的根本要求。不能在认定某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后,仍然将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规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被告人不负自证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要求控诉方对定罪负全部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既没有义务自我归罪,也没有义务自证无罪。无罪推定已经潜在地证明了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他无需再次证明自己无罪。从证明责任来看,提供定罪证据是控诉方的责任和义务,当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的,被告人依然受无罪推定的保护,不得被推定为有罪,被告人无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也无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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