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证明上笔迹鉴定申请责任人的确定/魏军栋(3)
第三,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就等于让原告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只要被告不认可,原告将对自己所提交的证据无限的证明下去,没有终止。如果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笔迹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告会继续主张鉴定意见是不真实的,相关部门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后,被告还会主张相关部门的证明是不真实的,导致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永远不能得到认定。
第四,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否定了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该鉴定结果就会成为原告所主张事实的反证,就会造成以己之矛刺己之盾的现象,就会造成原告既是本证的提供者又是反证的提供者。鉴定意见属于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申请方的证据,申请人既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一旦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他完全可以不向法庭提交,这样一来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借款证明的虚假性,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这样以来,案件的输赢将完全被控制在原告手中。如果让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一旦鉴定结果对其不利,证明其反驳意见没有证据支持,其提交和不提交都是一样的结果;如果鉴定结果对其有利,必将作为反证来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案件的结果完全由鉴定意见所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总之,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否认不同对原告所主张事实的否认,对事实的否认不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证据的否认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故应当由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上的笔迹提出鉴定申请。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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