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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赵秉志(2)

  三、犯罪构成的定位与关系

  2013年度,关于犯罪构成,论者们重点探讨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定位及其与正当行为的关系:(1)犯罪构成的理论定位。有论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但非成立犯罪的最低标准。将犯罪构成理解为犯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曲解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人为地将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割裂为两个独立、前后衔接的步骤。(2)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的关系。有论者认为,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的关系是解决犯罪构成论体系争议的重要方面。我国应当将正当行为纳入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研究范畴。也有论者立足于刑法的司法立场,认为应从司法解释的角度重新解读犯罪概念,改造犯罪客体范畴,“超规范出罪事由”不能游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外,而应全部吸收于出罪评判机制之中。应当说,犯罪构成体系和犯罪论体系在刑法理论上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从犯罪论体系上看,正当行为无疑是其基本范畴,但从犯罪构成体系上看,应否将正当行为纳入其中则值得商榷,有待更深入地研究。

  四、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刑法应对

  2013年度,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了劳动教养的审批,且在年底从立法上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如何合理处理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留下的法律空当,论者们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刑法探讨:(1)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刑法改革方向。有论者认为,在废止劳教制度后,我国应实现保安处分措施的法治化,在形式上明确保安处分措施的法律定位与权力归属,在实质上贯彻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原则。也有论者认为,应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还有论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涉及到犯罪定义问题、刑法结构问题、效率与公平问题、司法权力配置等四个实质性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刑法与行政法既区隔又衔接的方法,将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予以归类处理,分别纳入行政法和刑事法体系。(2)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刑法改革方式。有论者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我国应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规范体系。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法治缺失决定了其废止的必然性,但刑法的应对措施可以有多种,其中保安处分措施的扩大化和部分犯罪入罪门槛的调整将是其两个重要方面。

  五、冤假错案的刑法防范问题2013年度,中央明确提出,全国政法机关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背景下,我国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清理冤假错案行动。2013年度,刑法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两个方面的重点研究:(1)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有论者认为,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首先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依据刑法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以确定其责任的类型。其次要根据办案人员对冤假错案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合理区分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并适当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办案人员的责任。(2)刑讯逼供罪的完善。有论者认为,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立法的功能期许,应将其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也有论者认为,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应当坚持按转化犯来处理。因为在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对其按转化犯处理有助于强化我国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刑法治理。笔者认为,冤假错案防范的根本在于司法观念、体制和制度的革新,但刑法对冤假错案制造者、促成者的责任追究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对此应加强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等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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