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赵秉志(3)
六、死刑改革
死刑制度改革问题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相关问题的探讨也日益走向深入。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1)死刑改革的民意问题。有论者认为,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过程必然是一个引导死刑民意逐步变化的过程。死刑民意的引导必须遵循死刑心理形成、变化的客观规律。鉴此,应在理解公众对死刑改革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死刑改革的积极性,以死刑政策为基础,以死刑司法为主线,以死刑立法为根本,积极引导死刑民意变革。(2)死刑改革的国际问题。有论者探讨国际人权法规范对死刑改革的影响,认为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践对推动中国死刑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际人权法规范对中国死刑改革的影响力有限,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多元、复杂的社会条件。国际社会在推进中国死刑改革时,需要深入了解中国社会的具体政治、历史及文化条件并采用平等、灵活而柔和的沟通方式。(3)死刑案例指导制度问题。有论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可对死刑适用条件、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分、限制减刑的适用以及最高法院在控制死刑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指导和引领。笔者认为,中国死刑改革已经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良性通道。民意因素、国际因素和制度因素都是推动死刑改革深入的积极因素,应充分加以发挥和运用。
热点犯罪问题的理论探索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近年来我国新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这对刑法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研究了腐败犯罪、网络空间犯罪、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经济犯罪等热点犯罪问题。
一、腐败犯罪
2013年度,论者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强了对该问题的研究:(1)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宏观完善。有论者认为,加强反腐败的刑事法治,我国需要适时更新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适当完善反腐败刑事法网,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限制直至最终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并合理增设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也有论者认为,对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应摒弃主体身份和财产性质的差异,仅以犯罪行为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实现对同质法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将二元制罪名体系修改为一元制罪名体系。还有论者认为,我国公职人员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中所采用的以数额为中心的“计赃量刑”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应建构以“犯罪情节”为中心的刑罚配置模式,扩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并适时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2)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微观完善。有论者认为,贪污罪的数额界定只能包括数额而不能包括数量,并将其入罪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同时采取概括的数额标准。也有论者认为,应当以“公务论”作为认定犯罪主体本质特征的指导理论,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还有论者探讨了性贿赂的入罪化问题,认为一切可以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物品”都应当成为受贿罪的对象,我国应增设“性贿赂罪”。但也有论者认为,“性贿赂”在当前的实践中还存有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不应入罪。客观地看,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法治完善面临一对基本矛盾,即从严惩治腐败的现实需求和有失科学的刑罚设计。对此需坚持“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原则,在进一步严密腐败犯罪治理法网的同时,适当降低其入罪门槛和刑罚惩罚的力度,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