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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刑法学研究:及时关注前沿问题/赵秉志(4)

  二、网络空间犯罪

  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较为突出问题。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探讨了以下两个网络犯罪问题:(1)网络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有论者认为,以寻衅滋事罪来严厉制裁日趋蔓延的网络造谣行为,有将这一传统口袋罪的“袋口”向网络空间的再次张开或扩大的嫌疑。“双层社会”导致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向网络空间延伸适用,应通过解释罪状,发布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建立网络犯罪全新的立案标准体系。(2)网络技术犯罪的刑法防治。有论者探讨了网络游戏中的“外挂”和“私服”行为的定性问题,认为对于制作、传播和使用“外挂”的行为,可视情形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经营罪。对网络环境下的“私服”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制造并出售“私服”程序则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犯,以后罪论处;行为人架设、运营“私服”的情形,在性质上是“复制发行”,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也有论者探讨了网络深度链接的入罪化问题,认为深度链接行为是帮助型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属于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上升为侵犯著作权等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保护是当前我国刑法面临的新难题,需要刑法作出新的调整和应对。但网络技术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其手段的不同,对此应从行为本质上分类型进行把握。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2013年10月“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度,论者们重点探讨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问题。有论者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之争实为二者的罪刑关系是否合理之争。从犯罪评价架构出发,以构成要件与违法、罪责的关系解释罪刑关系: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不是违法程度不同,而是责罪程度差异;对超出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的部分,应以其他罪名作补充评价,以满足政策需求。也有论者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保留嫖宿幼女罪不会造成对犯罪人处罚偏轻的问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强奸罪加重情节时,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嫖宿幼女且具备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以强奸罪加重情节定罪处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立法各有侧重,存在一定的差距,采取司法的方式弥补两者的差距,方法可行但空间有限,立法调整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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