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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与司法审查/戴福(2)

所以,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都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司法审查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各地审判机关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多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当庭播放,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庭前供述是否属实、侦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

但是,因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地位的不同认识,加之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实践中也出现了控辩双方就是否将同步录音录像当庭质证引起的争议、冲突。

事实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应该提交法庭。特别是在被告人、辩护人就被告人庭前供述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应该依法通过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明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当然属于证据,理应依法移送。实践中,有公诉机关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证据因而不予随案移送,这既是对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中证据地位的误解,也是对刑诉法保障人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的违反。

按照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证据裁判基本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都有忠于事实真相,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义务。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为了打击犯罪,就只收集、调取、移送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也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移送那些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只要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就应当提交法庭,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质证。这在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有明确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移送同步录音录像,法院有权依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检察机关调取。六部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27条,赋予了审判机关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权力。审判机关不但可以根据辩护人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审判机关在检察机关没有主动移交的情况下,自然有权向检察机关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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