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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与司法审查/戴福(3)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完善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对非法取证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有效地应对嫌疑人、被告人以侦查取证违法为理由进行翻供,有利于审判机关查明事实、公正裁断。但是,在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刚刚建立,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1.录音录像的范围应予扩大。根据刑诉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是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联系最高检察院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的要求,目前也只有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而从建设法治中国、加强人权保障的高度看,应该将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刑事案件。

2.录音录像提高立法层级。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这只是一个内部指导规定,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不能对其他诉讼主体形成制约。当然,从法理上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范、限制公权,保障、维护私权的内容同样能够成为审判机关审查、采信证据,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3.对同步录音录像应更加规范。最高检察院2005年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后,连续制定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操作规范,至今已有《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等技术规范文件,这些都可以作为制定统一的全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的参考。

4.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审查规则,通过立法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使用规则。经过开庭质证后的同步录音录像原件应当封存,复制件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复制。


(作者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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