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张晓红(4)
(六)证据保全的解除
证据保全的解除能否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因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而得以解除?笔者认为,为督促利害关系人慎重启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障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与本案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其二,证据保全是否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主要适用于财产保全程序,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被申请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最终判决的执行,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亦可保障最终判决的执行,故可以解除相应的保全。但证据保全之目的在于保护证据,确定事实,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故除非有例外情形,如申请人同意等,否则证据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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