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性研究/邱建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在新形势下如何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笔者通过调查研究,结合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践,从分析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问题入手,以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为视角,就涉诉信访问题人民法院的应对举措谈几点意见。


一、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访制度为社会转型提供了矛盾碰撞的缓冲地带,在缓解社会冲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访问题对社会的影响力愈益放大,“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扰乱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要求不断提升,司法所承载的人民群众的期望越来越高。当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的时候,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由于种种原因却以信访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了诉讼案件越多,涉诉信访问题越突出的不正常现象。究其原因:

一方面目前涉诉信访具有自治性、无限性、随机性、重复性的特征,这与司法程序的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时效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这种现象的发展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另一方面,现行信访体制把信访诉求的解决凌驾于司法程序之上,成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机构。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应有的尊重,必然会削弱司法公信力。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实践中“权大于法”的现象也造成了民众对法律的轻视,而轻视法律则往往会导致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甚至违法犯罪的后果。

还有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关联人)抛开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而采用信访形式解决纠纷。他们希望通过信访达到向法院施加压力的目的,法院面对信访和维稳的压力,“法官在法律之外无上司”的法治原则就有可能发生动摇,这样会降低司法公信力,并且会削弱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功能。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应对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首先要提高办案质量,努力提高息诉服判率,从源头上努力减少涉诉信访的可能性因素。深入贯彻“四个必须、五项制度”,落实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问责规定以及信访责任倒查制度。规范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信服裁判,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其次要坚持法律、政治、社会和舆情效果相统一,完善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好“六个作用”。充分发挥劳动、卫生、交管、社保、民政、公安、房管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法学会、律协、专业院校、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专业优势,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发挥律师正能量,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余热,多方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司法救助,服务和谐稳定大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化解诉讼纠纷,使各类纠纷都能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渠道。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规范和细化“判后答疑”制度,将法官依法、公正、及时判案与树立为民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结合起来,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