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性研究/邱建民(2)
二是积极推进“诉访分离”。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法院受理其纠纷之后,或者法院尚未受理其纠纷,他们就开始上访(闹访),有的甚至进京访,试图引起法院的重视,试图给法院施加压力。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界定信访行为,做到诉访分离。诉访分离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诉讼有关,并应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解决的请求,主要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申请复议等诉求。其中的“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行使完毕,仍通过走访来信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和事项,或未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诉”,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可以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对于“访”,由人民法院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对于未按法律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的,可由所属法院处理。
三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人民法院在接访实践中,通过查阅该信访人的电子信息档案,由合议庭对该信访案件进行复查,报庭务会讨论,区分不同的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确属错案、瑕疵案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坚决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对于在复查中未发现错误、也没有发现问题的,自动退出信访程序;但如果信访人仍然闹访、缠访,经听证程序后仍不能解决的,启动信访终结程序;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司法救助到位;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依法终结,予以公告,并移交地方党委、政府等基层组织进行稳控。这样既落实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纠错在先”的要求,也彻底改变了过去接访工作中不作处理、被动应付或矛盾上交的一些消极做法。依法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可以将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信访案件导入诉讼程序;可以将经过司法救助的案件、依法终结的案件导出信访程序,既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畅通了涉诉信访渠道。
四是加强巡回督导合议庭建设。强化审判监督,疏通信访渠道。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做好甄别复查工作。对其他信访部门导入的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台账,集中精力进行甄别复查,分类处理。及时登记汇总,确定信访责任法院。通过巡回督导合议庭建设,对信访群众采取指定接访、联合接访等方式,压实属地、属事责任,引导信访下行,不使问题积累,达到及时疏通分流的目的。二是做好督导协调工作。对于那些重大集体访、极端个人访等案件进行督导协调,对于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可以通过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改进、建议追究责任等方式,督导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还可以通过信访督导机构,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信访终结移交工作,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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