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承担/高贵(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按规定给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亦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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