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纠纷的基本性质辨析/王礼仁(5)
这些观点,都是对婚姻登记性质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理解错误的结果。如前所述,婚姻登记所确认的主要内容是民事婚姻法律关系,这种确认行为的目的在于公示,使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且婚姻登记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退一步说,即使把婚姻登记理解为一种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也不能由此得出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属于行政案件性质的结论。
诉讼案件的性质主要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而不能由“行政行为”或“行政确认行为”决定。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民事行为不因行政登记确认改变其民事性质。否则,父母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单位或他人名下等财产登记瑕疵纠纷,都是所谓行政确认行为的结果,对此民事程序岂不是不能直接确认其产权,非得进行行政诉讼不可?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因登记错误或存在瑕疵,不仅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故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财产时,对于登记在子女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并不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财产登记瑕疵问题。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婚姻登记更是如此。相同的婚姻登记,之所以会出现离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撤销之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等民事性质案件,而并不都以所谓的行政确认行为定性为行政案件?其原因就是诉讼案件的性质只能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而不能由所谓的行政确认行为决定。婚姻关系是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不会因行政登记变成行政关系。否则,不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都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且离婚也需要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而,把行政确认行为作为行政案件定性的根据是不科学的。
在司法实践,有的法院则根据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划分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也并没有根据所谓的行政确认行为划分案件性质。比如,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因离婚登记错误引起的婚姻关系争议纠纷,属于行政案件;而因离婚登记错误引起的财产争议纠纷,则属于民事案件。[17] 这里明显有一个问题,如果说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那两者同样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而且同样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怎么对于涉及婚姻关系登记错误或有争议者,按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而涉及财产关系登记错误或有争议者,则不是行政诉讼案件?在同一性质、同一行政确认登记行为中,根据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来划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民事财产关系”不因行政登记确认改变其民事性质,“民事婚姻关系”也不因行政登记确认改变其民事性质,两者并无区别。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