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如何被信仰/张三石
法律应如何被信仰
——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哈罗德·J·伯尔曼
(一)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一部演讲集,是他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哈佛法学院任教期间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成书的。演讲源于当时西方社会面临的法律信仰危机。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信仰正在走向迷失和幻灭,而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律和宗教信仰的过度分裂。
伯尔曼在书中表达了他的主要观点:法律和宗教并非两个不同领域,而是有着深刻的依存关系。一方面,法律和宗教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法律是行为规则,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和共识方向;宗教则是解决人类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固结的结构和完整,宗教则有助于给予并集合社会面对未来所需要的精神和勇气。
另一方面,法律和宗教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共性和相互依存性:法律和宗教共享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通性四种特点。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和约束力,体现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普遍有效的概念和洞见,从而使法律与某种超验价值相同,激发了人们的法律情感,将法律的正义视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使法律从宗教中获得其神圣性。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机械僵死的教条,从而丧失其神圣性而沦为纯功利化的工具。只有增强法律与宗教的融合关系,使法律从宗教中吸取营养并重塑精神内核,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信仰。
在中国的文化背景和语境下,伯尔曼也专门做出了自己的诠释。伯尔曼认为在古代中国,法律也曾被信仰,只是这种信仰借助了儒教及其传统伦理。他说:“……在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只是换了一种方式。那里法律被看做是必要的邪恶,不过,它又辩证地与儒教的礼仪、修养、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关系。”虽然伯尔曼没有对中国特殊的法文化做进一步解读,但他至少给我们启示了一个命题:中国法的信仰基础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密切关系。
应当说,因为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中国的法文化传统产生了人为的断裂。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是典型的公法文化,刑罚色彩浓厚,约束私人行为的更多的是“礼”及传统的儒家道德伦理,而缺乏私法的基础。后来的大量近现代法律制度都是移植西法而来,从而缺乏融入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且往往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和思想理念相悖。当我们不得不“被接受”这套法律制度时,就会陷入到精神困境中。正如梁治平先生在其《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一文中所表达出的深刻的忧虑:“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和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和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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