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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如何被信仰/张三石(2)

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以其精神内核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就无法建立起民众对其的信仰。这就称不上是好的法律。


(二)

那么,在这种困境下,我们应当如何在中国建立起法律的信仰呢?法律只有先被信任,才能被信仰。当法律在一个社会被坚定的执行,成为社会行为的最高标准时,其公信力会得到民众的信任,从这意义出发,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树立起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在这一点上,本文不再多做阐述。我们想说的是,仅有信任还不足以建立起信仰,而是在信任的基础上,法律还应当获得某种超验价值,产生出某种符合社会正义和民众认同的价值效果,法律才能被信仰。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律应当获得何种超验价值,才能产生出符合中国文化背景下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效果呢?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而中国从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宗教,也没有全民的宗教文化基础,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法和宗教没有太多的联系。但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中国法的信仰基础来自于几千年来对于儒家道德伦理的信仰。

在中国,儒家的道德伦理体系同时兼有法的作用和宗教教义的意义,构成了中国人内在的道德评价标准和外在的社会评价标准。或许,儒家道德伦理的这种内外合一性,可以为我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提供一个切入点。

我们可以借鉴伯尔曼探讨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方法去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同样,法律与道德也是有着深刻的本质联系的。应该说,道德标准是法律的基础和精神家园。任何一条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都应当是在符合道德标准的影响下发生的。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

道德的失落会带来社会的信用丧失、效率降低、竞争力涣散,体现在法律上则会带来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增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贬损。失落了道德的法律就像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又如何期盼这样的法律会唤起公众的认同和信仰呢。所以我认为,法律的信仰来自于对法律与道德契合度的塑造。


(三)

在法律的创设过程中,应当结合特定时期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和道德标准,来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的法律。当法律的标准和民众的道德标准发生偏差时,应注意一个合理的偏差范围。如果这种偏差在合理范围内,民众可以适度修正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对接普遍推行的法律,但如果这种偏差超过了合理范围,法律就应当及时作出修改和调整,以符合民众普遍的道德标准,否则必然会增加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加剧法律与社会的隔阂与冲突,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符合社会普遍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法律,才具备得到民众认同和信仰的内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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