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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如何被信仰/张三石(3)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律的执行者也应当重视道德良知和经验法则在是非判断和利益平衡中的作用。法官首先也是一个人,而不是机器,简单操作法律,难免陷入机械的藩篱。法官在办案中,也是首先从一个有道德标准的人的角度出发,在道德的语境下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这种裁判的标准源于法官自身的道德评判,也必须与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和争议标准契合。

当裁判的标准与社会民众的价值标准和正义标准发生较大偏差后,民众自然会采取规避和抗拒态度,甚至引发冲突对立。而如果裁判的标准在原则和方向上符合了主流社会道德标准,不仅可以得到民众的认同和遵守,还会起到引导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向更高层次进步的积极作用,从而构建起对法律信仰的司法基础。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说的:“在法官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或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这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和社会责任。”

很多时候,当我们在法律规则层面疲于应对司法信任危机时,或许多从法律价值源泉的角度上去考虑,会有新的启发。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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