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关于“司法”的断想/谭文革
孔子是中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是儒家学说的创始者。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当时最高司法长官),后又升代理宰相,“摄相事,鲁国大治”。孔子先后被历代统治者封为“大成至圣文宣王”、“至圣先师”和“万世师表”等,被后世尊称为“圣人”。孔子思想对现代司法有何启示,笔者谈谈粗浅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司法理念——注重预防,实现和谐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篇第十二》)。其意思是,审判诉讼案件,我和别人差不多。但一定要尽力使诉讼案件不发生才更好。同时孔子还说:“礼之用,和为贵。”“礼”就是礼仪、制度和法律。“和”就是实现和谐,达到“无讼”。“贵”就是最好、最高理想或最高理念。“礼”、“和”、“贵”三者连接起来就是,运用礼法教育规范百姓,预防纠纷发生,最终达到“无讼”,实现社会“大同”,实现社会和谐。据史书记载,鲁国曾“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可见孔子的司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实现。现在的司法理念亦是如此。一是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每一件案件而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二是最高法院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法律,及时填补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从而预防纠纷发生;三是法院诉讼案件越少,社会就越和谐。
诉讼程序——孔子反对缺席判决
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论语·颜渊篇第十二》)。其意思是,根据单方面(原告)诉状和陈述,就可以判决案件的,恐怕只有仲由吧?笔者认为,这可理解为诉讼程序中的缺席判决。孔子虽曾任鲁国大司寇即“首席大法官”,也许从未缺席判决过案件,因而不主张甚至反对缺席判决案件。现在我国刑事审判,如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未到庭,就不能缺席判决。这与孔子主张相同。我国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则不同。因为既要追求司法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公正;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审判——公正合理,不偏不倚
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篇第十三》)。其意思是,如刑罚措施使用不当,则老百姓就不知如何是好,就会无所适从。《周易·丰卦》亦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其意思也是要公正判决诉讼,妥当使用刑罚。因此孔子主张判案要“中立而不倚”,要“允执厥中”,要“言必有中”,要“君子而时中”,要“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总之,判案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不偏不倚。这与法院审判原则及要求完全一致。既要注重实体公正,也要注重程序公正;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而要实现以上目标,法官就必须做到“身正”。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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