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关于“司法”的断想/谭文革(2)
父子包庇——孔子认为不构犯罪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第十三》)。其意思是,我理解的道理不同于你所讲的:父亲为儿子隐瞒(包庇行为),儿子为父亲隐瞒(包庇行为),是父子亲情、直率的表现,符合伦理道德。”因而孔子认为,父子相互隐瞒有利于维系父子关系,保持父子感情,合乎天理人伦,不能视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与孔子观点有所不同。而我国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取证原则,则与孔子观点非常接近。
证据认定——全面核实,综合分析
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论语·卫灵公篇第十五》)。其意思是,大家都厌恶他,一定要认真调查;大家都喜好他,也一定要认真调查。就如诉讼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邻里关系好,另一方则差,而必要的证人均给过错方即关系好的一方做有利证词,却给有理方即关系差的一方做不利证词。这时,法官就必须深入调查案情,全面核实证据,必要时还可依法收集证据,并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依法认定。从而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案件定性——重证据,不先入为主
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抑亦先觉者,是贤乎!”其意思是,不预先怀疑他人欺诈,也不毫无根据地猜测他人不诚信,并能及早察觉出来,这一定是位贤者吧!孔子的观点与今天的司法理念完全一致,并对政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尤其是刑事案件,不论是公安的案件侦破、检察的案件批捕和公诉,还是法院的案件审理和定性,均要重证据,重事实,决不能先入为主,以免造成冤案、错案。
刑事政策——慎用死刑,宽严相济
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意思是,您治理国家,哪里一定用得着杀人?您想治好,百姓自然会好。领导者的德行似风,老百姓的德行似草。风从草上吹过,草必定随风倒。因此,孔子提倡慎用死刑,甚至反对死刑,这对法院刑事审判亦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子产论政宽猛》)。孔子此观点与刑事审判“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又完全吻合。综合本节孔子言论,我们至少可以做三层理解:一是要慎用死刑,从严把握。二是要对其它刑罚适度把握,宽严相济。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规范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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