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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关于“司法”的断想/谭文革(3)


减刑假释——从严把关,不得滥用

《论语》曰:“有罪不敢赦。”“谨权量,审法度。”(《论语·尧曰篇第二十》)。其意思是,对有犯罪行为的人不敢随意赦免,而应严格执行法律。此论虽为商汤所言,但孔子非常赞同,因此也是孔子的观点。这里的“赦”,不仅指赦免权,而且也指减刑权、假释权。此前一个时期来,有些法院及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尤其是对一些影响很大、危害很大并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罪犯,随意减刑、假释,造成不好影响。《礼记·王制》曰:“凡作刑罚,轻无赦。”“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因此必须从严把关,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涉诉信访——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有子曰:“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篇第一》)。其意思是:“但也有些情况行不通。如果一味追求和谐,而不用礼法去制约的话,那也是不可行的。”此言是孔子与诸弟子谈论时,学生有子所说。然而,是非分明的孔子,对有子的言论并未反对,说明孔子是赞同的。《礼记·曲礼上》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朱熹亦曰:“节者,有限而止也。”因此,对无理重复上访、恶性缠访的,必须“以礼节之”,“有限而止,”以法律来规范和制约,该终结的依程序终结,该制裁的依法制裁,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法官品格——廉洁奉公,正直凛然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其意思是孔子说,应约束自己,使言语、行为均合乎礼仪法度,这就是仁。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讲的不讲,不该做的不做。孔子又说:“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怀刑,小人怀惠。”以上均寓意法官,要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要清正廉明,淡泊明志;要慎独、慎权,慎利,要严于律己,知足常乐。

《论语》记载,“子曰:‘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其意思是,柳下惠担任法官,因正直、公正判案而得罪了一些权贵,先后三次去职,却毫无怨言。孔子还说:“见义不为,无勇也”,“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等。以上都是寓意法官,要正直凛然,毫不畏惧;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要关爱弱势群体,保护他们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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