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返还原物请求权/张清格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我们知道,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其表现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上的是不管标的物辗转何人之手,物的权利人都可以依据物权向非法占有人要求返还。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的请求权,其可基于两种权利基础产生,一种是基于所有权,一种是基于占有权。而实际上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种:一种是基于物权而产生;一种是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还有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均有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请求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而对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二、须有它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且原物尚存在。无权占有,指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1)、占有人从占有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借用、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同时需要原物尚存,如果原物毁损灭失,则无从谈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三、被请求人须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学界的普遍共识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然而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学界普遍持否定见解。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所以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为不含有占有标的物之权利,原则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请求权为限”;黄宗乐先生认为,“抵押权不含有为占有标的物之权能,故不生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但刘凯湘博士却认为,抵押权可以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难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防止请求权又不足以救济抵押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抵押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过,抵押权人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而应当请求向抵押人返还。我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首先,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不会发生抵押物在抵押权人那里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的情形;其次,由于抵押权并不一定是非要实现的权利,如果抵押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抵押人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给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返还请求权并不十分必要。退一步讲,即使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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