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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返还原物请求权/张清格(2)
通常认为,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等。一、原物返还即占有移转。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因此,相对人应将所有物或标的物移交物权人占有。通常须相对人为积极的作为。但在无权占有非因相对人的行为而致时,相对人仅负不作为的容忍义务。同时,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恢复物的原有状态。所谓原有状态,是指原物在被占有人无权占有时的状态。但是,无权占有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物仍然受到正常损耗的除外。二、孳息的返还。在物权人所有之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可能产生孳息。对此孳息是否应当随原物一并返还?此种返还责任,应当区分被告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孳息,对于已经消耗掉的孳息,不负返还责任。但是,善意占有人对于尚存于他人之处的孳息也应返还;恶意占有人则应当返还诉讼开始前后已经取得和可能取得的全部孳息,包括已经消耗掉的孳息和因疏忽而未收取的孳息。应当指出的是,返还孳息所称的“孳息”仅指占有人在无权占有期间所收取的孳息,而不包括其在有权占有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收取的孳息,对于有权收取的孳息,占有人不负返还义务。对于孳息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在请求时,可以和原物返还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在诉讼中,如果物权人在提出返还原物的同时,没有提出返还孳息的请求,则法院不得就孳息返还作出判决。如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之诉中败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其将变成恶意占有人,对于此后原物所生的全部孳息,其应当返还。三、费用负担。对于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费用,究竟应当由物权人负担还是应当由相对人负担?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物权人负担说”认为,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应当自己取回其物,相对人仅负有容忍的义务,费用当然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负担说”认为,相对人应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完成移转占有的交付义务,并承担移转占有的费用;“分别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是由相对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移转占有的义务,但在无权占有是由物权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仅负容忍物权人取回其物的义务,而不必负担返还费用;“共同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时,应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返还费用。我认为,应当根据该无权占有是否因为相对人的原因造成而区分,如果是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应由相对人负担返还的费用;如果非因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而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时则不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对人仅承担返还容忍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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