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研究/朱锡新(3)
参与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提出控告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应当赋予每个公民诉讼的权利,《条例》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控告权,但因未明确此种权利是否包含了诉讼的权利,似有不足。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因此,《条例》的制定应大胆地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此举在地方立法发挥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功效的同时,对促进和推动我国正在着手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四、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责任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伴随着环境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而出现的。 [1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使被害人的救济获得较佳的保障、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损害赔偿而陷于困难或破产和促进社会安全。[14]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性,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已被普遍采用,这充分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能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政策手段。 [15]
面对沉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早已开始探索和研究从法律规范上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此后,全国一些主要省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和试点工作。2008年4月,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共同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沿海内河正式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人大批准通过《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这是全国首个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同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湖北、深圳、宁波等地实行了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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