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肖晓署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提供具体操作性标准,这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实现了个案之间的均衡,今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将会有所改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但由于量刑规范化并无先前值得借鉴的经验,为此,文章对如何确定基准刑、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分离、庭审中对量刑的辩护、避免量刑过于细化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基准刑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量刑步骤的重要性,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细化,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提供了普适的标准,在限制了法官裁量权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实现了个案之间的均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化和明确化的表现,其将民主与法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量刑指导意见》的作用和影响应当予以高度肯定和评价。但由于量刑规范化并无先前值得借鉴的经验,《量刑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的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批评指正。
一、如何确定基准刑
确定量刑基准是量刑的前提。法官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应当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其在确定宣告刑之前,肯定会以个人的观点来相应地表现自己主观的想法,预先确定某一犯罪要对应的“通常的”刑罚量,即基准刑,这样尽可能地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但基准刑本身是法官个人凭借其先前经验和主观判断,因每个法官的观点和价值取向并不一致,因此,就有可能会存在量刑基准线不同,从而导致同一区域内几乎相同的案件量刑结果不同。对此,应通过加强学习和交流、上级法院以公布案例的形式等来缩小因不同法官间经验和观点不同致基准刑不同。
二、应将定罪情节(证据)与量刑情节(证据)分离
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是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此,据以用于定罪的情节(证据),即不能再用于量刑情节,一个情节(证据)不能同时出现在定罪阶段,又出现在量刑阶段。简言之,定罪情节不能用于量刑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状况。在某些犯罪行为的不法构成要件中,对于犯罪手段有明确规定的,该犯罪手段属于定罪情节,不能再视作量刑情节看待,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量刑中的禁止重复评价,是指禁止对于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罚裁量中再次加以使用,成为酌情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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