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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肖晓署(3)

四、避免量刑规范化过于细化,以致在个案对比量刑失衡

在量刑情节的适用、调节比例问题上,应当给法官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在量刑结局上也只是要求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要处理好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尽可能实现量刑均衡和充分尊重法官量刑经验、量刑感觉的关系问题。在量刑规范化刚刚开始试行的今天,如果将量刑幅度规定得过于细化,凭现有审判技术及量刑运算能力,无法实现个案公平,犯罪次数及数额越少的人,可能受到的刑罚越重。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抢劫三次以下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四次以上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三年。”由此可见,抢劫三次以下的,每抢劫一次可以增加的刑期为二年至三年,抢劫四次以上的,每抢劫一次可增加的刑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并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抢劫的次数越多,对每次抢劫的量刑幅度反而给予更多的优惠,抢劫次数少,每次抢劫的量刑相对于抢劫次数更多的人,在量刑时给予了更多惩罚,犯罪次数越多、数额越大,犯罪成本越低。在诈骗、抢夺等量刑规定均存在同样问题,感觉是抢的越多,罚的越轻,抢的越少,罚的越重;如刑法规定贪污十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实践当中可能会有人开始实施贪污行为后,就觉得贪污的越多越好,十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就要判处死刑,贪个千百万或上亿,指不定能判死缓,如此一来,有可能会鼓励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疯狂作案的可能。为此,笔者认为不需要如此细化地写在条文上,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相对抽象地描述即可,留待法官在具体的个案中判断。

结语

为了保证实现个案及个案之间的公平,对相同案件处以相同刑罚,在成文法国家就刑罚的量刑问题予以规范化是必要的,但诚如霍姆斯大法官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数学问题,实现正义的过程是法律人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不同法律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价值判断和案件事实的不同,必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不可能完全、绝对地量化和生搬硬套量刑规范,且量刑规范化在司法实务中并无成熟经验,量刑规范化问题除本文提到的以外,尚有很多问题待法律人共同探讨。

原载《景德镇高专学报》2013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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