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肖晓署
内容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但由于每个公民的出身、社会地位及经济状况的差别,这种平等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标志。法律援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应当将法律援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多方位多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培养好法治土壤,号召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让公平正义洒满人间。
关 键 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弱势群体 法律援助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概述
人人生而平等,平等即正义,不平等即不正义。“哪里没有平等,哪里就没有自由”,“什么都不能战胜你们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我国《宪法》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三是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也不得强加任何人法律之外的义务,并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之外的处罚;四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由于每个公民原初状态,即出身、社会地位及经济状况并不总是平等,贫富差距造成权利受害侵害时寻求司法保护上的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对某些制度做出看似不公平的差别待遇,是正义的内在要求。罗尔期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一个人对与其他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笔者将其称之为“弱势群体”。在特定情况下,明确承认不平等的存在,进而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予以适度矫正,使弱势群体与之相对方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不是要损害司法过程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也不是要对弱势群体适用特殊的程序和规则,而是对法律赋予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给予实际保障。让他们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法治的阳光,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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