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肖晓署(2)
二、给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当性要求
(一)弱势群体获得法律帮助权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援助是弱势群体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援助之成为一项法定权利,是以人权、平等、博爱等观念逐渐获得社会认同为前提的:既然人人“生而平等”,那么基于贫富差距在获得司法保护上的不平等就是不合理的;而如果连诉权的平等都做不到,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沦为空泛的口号。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公权力机关指控时,由于“诉讼在制度上以两方当事者的对抗性辩论作为基本结构,双方以对等力量展开积极的攻击防御才构成程序的实质性内容。但在现实中双方的力量总是存在差距,尤其是经济方面财力的不同,往往导致有一方当事者不能聘请律师代理从而产生法律上对决的不对等局面。在这样的场合,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来帮助较弱的一方当事者提出主张和证据,但过分地介入辩论则会在法官的中立性、公正性上引起疑问。”因此,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现结果正确的过程本身所应具有的正当性。
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复兴利益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各国在人权立法和司法救济方面普遍加强了对弱者的关注与保护,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出现了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1891年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享有律师帮助权,但这一宪法修正案在“沉睡”了四十年后,于1931年的“斯科茨伯勒男孩”案才发挥了光芒。在1963年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1972年的阿杰辛格诉汉姆林案使律师帮助权得已进一步完善,自此,美国的穷人一旦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受案法院必须免费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辩护律师,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联邦的被告,而且适用于所有如被定罪将入狱服刑的受审判者。给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援助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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