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肖晓署(3)
温家宝总理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因其贫弱无助、地位低下而更易遭受欺凌,当然也是最需要司法主持正义、维护利益的人群,然而他们却往往因为支付不起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而一旦他们被怀疑犯了什么罪,由于请不起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为其辩护,也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写在宪法上的宣示性权利,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法律服务产品不再是富人的专利。诚如美国马丁•梅耶所说:“法律援助事业的成员和支持者最核心的一条哲学思想是:法律在根本上是‘公正的’——因而法律不会也不能歧视穷人而牺牲其神圣高贵的公正性。”法律援助是公平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其理论依据主要有:(1)司法机关若要正常运转,为穷人提供有效援助必不可少;(2)从人道主义和慈善角度出发,要求这种服务;(3)在具有良好秩序的国家,所有公民都有获得法律信息、获得专门司法人员意见和服务的平等权利。因此,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保障人权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经济实力和其他社会资源不足,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力量无法与强势群体相抗衡,通过司法救助,可以弥补自身力量不足,使诉讼双方在同一层次、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合理地展开对抗。因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是为了让他们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语境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或司法救助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
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通过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我国已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对我国人权保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权利提供了立法和司法依据。在现代法治社会,是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助的法律体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尺度。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一批地方性法规,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资源配置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条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已越来越明显,无法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另一方面,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应由法律予以规范,因此,制定一部法律援助法(司法救助法)有着迫切的需求,并且条件也已经非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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