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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肖晓署(4)

(二)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

弱势群体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高、获取信息渠道闭塞,以及先天性的老、弱、病、残、幼等原因,对法律援助及其条件、申请程序等社会知晓率不高;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如何依法维权并不清楚。而面对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高昂”的法律服务产品,弱势群体也只能望而却步。对此,应采用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如公益宣传、新闻宣传、专题报道、发放资料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到社区、农村、工地等进行宣传。从而达到:一是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程序、范围等内容,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度;特别是提高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二是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法治阳光照耀到每个角落。

(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产品,确保“平等”不打折扣

我国《律师法》和《条例》均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法律援助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好。首先,由于律师是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结案后由政府发放的补贴金极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很多律师出于经济回报的考虑,都不愿意接手法律援助案件;其次,一些资深、大牌律师和合伙人、主任律师因业务繁忙,无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极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因此,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大部分为刚出道不久的新律师(实习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相对于前述那些资深、大牌律师和合伙人、主任律师来说,办案经验和业务水平相对欠缺,因此,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上存在瑕疵就在所难免的;再次,由于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也可能存在部分人员给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时敷衍了事的情况。

鉴于此,弱势群体虽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但是所享受到的法律服务品质却是大打折扣的。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匮乏以及经费的严重不足,但归根结底,还是人民币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1、政府财政应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2、倡导资深、大牌律师和合伙人、主任律师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对积极、热心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给予表彰;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业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4、加大对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技能、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的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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