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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肖晓署(5)

(四)法律援助在上访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弱势群体上访的诉求大部分是在规则内的利益要求。信访中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这不是行政机关和工作单位所能解决的。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们未能正确对待,把上访人员边缘化,甚至将他们推向了对立面,视他们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政绩的异类分子,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成为禁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司法救助的现状还比较令人担忧,已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既不能通过公共权利的分配来享有,又不能获得法律救济,被迫采用非法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发生许多诸如群体性事件、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长此以往,“相关各方都是输家”,因为,如果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无法经由公正审判途径获得保障,他们就很难感受到法律的价值,从而就不能自觉遵奉法律,甚至会完全弃绝法律。而如果一些普通民众倾向于用极端方式解决纠纷,那无疑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机与灾难,法律的统治也便失去了社会基础。因而法治政府有责任通过对弱势人群的经济扶助,使每一个人都能够不受财力制约地向司法寻求正义。对此,于建嵘教授提出: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分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因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与上访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由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更能有效疏导弱势群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引导其走司法程序,减轻了在现行体制下的维稳压力,同时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培养好法治土壤,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肖晓署(1981-),女,江西吉安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新闻评论写作和新闻心理学方向教学与研究。朱锡新(1978-),男,浙江景宁县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QQ1106728207,电话13879871669。

原载《景德镇高专学报》2013年第2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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