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县级政府案件不宜指定管辖/王卫洲(2)
一个真实的案例,可见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县级政府的袒护程度之严重,如果在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判决结果也难以得到群众的信服。但是在现实中大量的行政案件就是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利而被限制在各个市中级法院的控制范围内,甚至于某些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再审也要求到原审法院申请,这实际上限制了群众告状的选择权,也加剧使地方保护问题严重性。
笔者以为,对于普通的行政案件如当事人认为不宜在本县、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其他区县审理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特别要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状告县级政府的案件再指定到基层法院审理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问题的规定,导致法律在实施中出现了部分法院滥用指定权,为限制当事人到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问题凸现。故行政诉讼法对于指定管辖问题应当予以限制,为其设立必要的条件,以避免指定管辖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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