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计算探讨/商家泉(2)
“销价损失”理论于1988年联邦纽约南区法院判决的BIC休闲产品公司诉WSI国际公司一案中,进一步得到发展,联邦纽约南区法院认为,市场上仅存在原、被告两个主要供应商不是该理论适用的先决条件,即使市场上存在同类产品的多个供应商,权利人仍然可以得到降价损失,只是市场上仅存在两个供应商时,权利人的举证相对容易些。
2、“市场份额”理论
该理论的内涵是,在市场上存在同类产品的多个供应商时,专利权人产品占据市场的份额可以用来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将侵权人非法收入中相应的份额作为被侵权人的损失计算。一般来讲,在大陆法系,权利人可以要求自己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但美国“市场份额”理论给予权利人在要求自己损失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非法收入中的部分比例份额,即两者可以兼得。其理由是,假定市场仅存在两家竞争供应商,若排除被告侵权行为,原告将占据整个市场,此时,原告的损失即是被告的全部非法获利,原告可以选择在自己损失或被告获利中数额较大的一个进行主张。但市场仅存两家供应商是理想状态,事实上不可能存在。多数情况是,市场存在多个供应商,甚至侵权方,此时,被告会答辩称其获利并非原告的全部损失。而原告想证明其具体的损失数额及与被告侵权的关联关系将会十分艰难。如原告提交的有证明力的证据显示其损失不大,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实际的威慑力,侵权还将会继续并无法得以遏制。在此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可以先确定权利人专利产品在市场的所占份额,然后据此推断被告销售额中相同比例的数额是因侵权造成的,将它视作原告损失的一部分添加在原告损失上予以叠加计算。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89年判决的州立工业公司与莫福洛公司案中,即依据此理论宣判。
3、“加速重入”理论
“加速重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在法院确认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后,被告将停产侵权产品并退出市场,但是由于侵权人之前的侵权行为,在专利权届满之时,被告将以比其他人更快的速度重新进入市场,因此,被告在这一点上的得利也将被看作从专利权人处的获益而赔偿给专利权人。这一处罚是对原告之前损失的赔偿,而不是对被告未来行为的处罚。
4、“完整市场价值”理论
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件产品由专利部件和非专利部件一并构成并作为整体新产品销售,如果其中的专利部件是新产品的主要特征或起到主要功能,而消费者购买该新产品也是因为该特征或功能,则整个产品的价格(而不是专利部件的价格)将作为侵权损失计算的依据,忽略非专利部件的价值。此理论目前在美国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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