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侵犯专利权民事权利救济措施/商家泉
侵犯专利权民事权利救济措施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永久性禁令)、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销毁或移交侵权产品等。世界各国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些不同,现就国内外侵犯专利的民事救济措施进行对比。

(一)中国
1、停止侵害
我国法律界及司法实践中均认为,停止侵害(即永久性禁令)应以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和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符合上述条件者原则上应判令停止侵害。但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应判令停止某种行为,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如果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并非难以弥补,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某种行为。适用停止侵害责任要满足行为的不法性、责任的限度性和符合利益平衡原则三个条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有相关判决,即确认侵权、赔偿损失,但不判决停止侵权,而改为由被告支付许可使用费。
2、消除影响
对于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其适用条件是公民、法人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者社会评价降低。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一致。为消除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如登报声明)应当是公开的,以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中消除不良影响。
3、销毁或移交侵权产品
对于销毁或移交侵权产品或工具这一救济方式,已被许多国家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之一,应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除非销毁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请求判决侵权人移交侵权产品时,在该侵权产品的价值范围内,可以相应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4、赔偿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是沿用以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填平原则”,即实行全面赔偿(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实践中,只要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损失的财务账册,表明销售数量因侵权而减少或销售价格因侵权而降低,或者提供了被控侵权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所记载的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或向工商部门年检时提供的相关报表资料等证据初步证明损失或获利数额时,不应苛求权利人还要举证证明损失或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依据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一般专业知识水平,从盖然性角度认定侵权行为有很大可能引起该损害或获利的结果,然后由被控侵权人举证反驳。对于拒不履行法院保全裁定确定的诉讼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的会计凭证、财务账册的,在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依据举证妨碍制度,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而法定赔偿,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最常用的方式。目前仅设有100万的最高限额,但无最低限额。是否设置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以加大侵权成本和补偿维权开支,在理论界具有一定的争议,但大部分专家学者支持设置最低法定赔偿数额。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参照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专利权的具体类型、研发成本、是否实际投入市场并与侵权产品形成竞争关系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