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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扩张及权利边界限定/商家泉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导致其权利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这就需要考虑每个权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厘清各自权利的界限,不断探索各个权利外延的临界点,防止不当垄断的滋生。

一、 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关系
外观专利的载体是且只能是产品,著作权的载体可多样性,一旦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大规模复制、应用于工业产品,可能就会产生权利重叠;外观排斥重复,著作权排斥抄袭。要了解外观专利与版权的关系,就不得不考察对于外观设计与版权的双重保护理论发源国英国。
1、不承认:1911年《版权法》,凡以工业方法进行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版权法的保护。
1949年《外观设计注册法》,只要一项外观设计按照该法取得了外观设计权(或者外观设计专 利权),即不再享有版权。
2、 承 认: 1956年《版权法》,对于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未以工业的方法加以复制,或未打算以工业的加以复制,则该外观设计受版权法的保护;如外观设计已经注册,则在其注册的期限内(15年),受《外观设计注册法》保护,版权不起保护作用;注册期满后,版权恢复对外观设计的非工业应用的保护。
1968年《外观设计版权法》,任何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无论其注册与否,自其在市场销售之日起,可获15年的版权保护。
3、减 少: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也可获得非注册外观设计权,而这种外观设计就不再享有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第52条规定,在工业上应用和在市场的销售的艺术作品享有缩短到25年的版权保护期。

二、 著作权向工业产权扩张

“实施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将产品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实施、生产产品的,能否以平面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实施后的“产品”?有无必要制定单独的工业著作权法?
我们认为,“实施权”仅限于以图纸实施成为产品,非一般意义平面与立体的互相复制:
1、著作权限制“立体对立体、平面对平面”的复制:
“保时捷”建筑侵权案、熊猫烟花案
2、著作权限制“平面对立体”的商业化应用的复制:将福建客家土楼绘制成“中国永定土楼纪念章”并出售。
3、将他人设计图纸、施工图、效果图实施成产品(大厦、家具、其他产品)是否为侵犯平面设计的著作权?
设计或施工图的平面复制本身没什么价值,不是用来观赏的,需要保护的是禁止将施工图以立体形式复制,建筑或产品受著作权保护的不是技术内容,而是外观,平面转为立体的复制权就不是工业产权中的制造或实施权。作品中的技术内容,可以寻求专利或技术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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