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扩张及权利边界限定/商家泉(4)
3、 案例不同结果的对比:
株式会社案: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形成证据链
老人城案:仅商标注册证=证据不足
4、结论
当事人不能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单纯依靠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证据,就证明其对商标标志享有著作权。
但是,此类证据可以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证明在先著作权存在的证据链条,从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积极作用。
四、 商标向外观设计的扩张
(一)商标向外观设计的扩张---拜尔斯道夫公司与许桂萍无效专利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00年3月许桂萍向国知局申请名称为“瓶贴(1)”的外观设计,并于同年获得授权公告,针对该外观设计,拜尔斯道夫2001年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与拜尔斯道夫公司在1997年已经获得的第1056540号注册商标相近似,该商标也是一种瓶贴外观设计;(2)与上述商标专用权相冲突,侵犯在先权。
2、专利复审委:
认为拜尔斯道夫公司提供的证据(商标注册证)不足以否定系争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且未能提供有证明力的、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最终维持外观设计有效。
3、北京一中院认为:
(1)拜尔斯道夫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提供的产品实物不能充分证明在先使用的事实;(2)将宣传册作为在先公开的证据,尚未穷尽证明其在先公开的举证责任
(3)专利法规定的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应当是在先外观设计,而非商标等其他情形,拜尔斯道夫将本专利与其提供的商标相比较缺乏法律依据,该商标不能作为证明其在先公开的证据使用。遂维持复审委审查决定。
4、北京高院认为:
(1)从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不同角度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定性,该专利既可以
看成商标,也可以看成是外观设计。
(2)拜尔斯道夫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了注册商标公开时间为1997年4月2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时作为“瓶贴”使用的。
(3)专利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应该就系争外观设计,与拜尔斯道夫公司作为
商标注册的图案是否相同或近似,做出判断,不加以区别的认为不能将外观设计和商标相对比是不正确的。
(4)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审查决定。
(二)商标向外观的扩张: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王军案---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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