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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扩张及权利边界限定/商家泉(6)
同时认为“商业外观的保护没有完全禁止复制商品或产品,在某种情形下,允许竞争者进行复制将具有良好的效果。”
(三)法院判决立足点:
应为其他竞争者参与自由竞争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五、 外观设计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能否向商标、反法扩张?
在晨光VS微亚达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外观设计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外观设计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外观设计权届满终止后,可以作为商标(未注册),或通过反法,继续延长其保护期。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家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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