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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与侵犯专利权的区分及竞合的处理/商家泉
假冒他人专利侵犯的是他人专利的标记权,而专利侵权侵犯的是他人专利的实施权,表现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 如前所述,专利标记权与专利实施权是相伴相生的,相对而言,专利实施权是一种主权利,没有专利实施权而行使专利标记权,是对权利的滥用甚至侵犯,违反了专利管理的正常秩序。如同商标标识附着于授予商标权的商标而使用,专利标记同样须臾不可脱离专利权保护客体而滥用。所不同的是,在非法状态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必然非法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必然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专利,却可以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没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同样,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也可以不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正是因为专利标记与专利权保护客体在合法状态下不可分,在非法状态下又可以出现分离的状况,才会出现专利的假冒与侵权截然分立的状况,才会导致非法使用专利标记与专利侵权竞合时处理的困境。
在实践中,未经他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的专利并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就发生了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的竞合。有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但并不是因为具有专利侵权行为这一前提而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而是其符合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有此观点,与其将专利标记与专利权保护客体截然分开的思维进路是一致的,它忽略了在违法状态下,专利标记与专利实施权的结合已经使得“假冒”名不副实,在这种状态下,不再是“假冒”,而是实实在在的使用了他人专利。正是因为专利的公开性,任何人都可以得而知之并实施专利技术,所以,未经许可,行为人同样有可能实施专利技术,其违法性仅在于程序上未得到合法权利人的许可;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该产品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不是依据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
从字面上理解,“假冒”是以假充真,以此充彼;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并使用他人专利标记的行为,并不存在假冒的实质内涵。因而上述行为就演化成一种单纯的专利侵权的民事行为,不存在假冒的问题。从专利实施的角度来说,未经他人许可或者经他人许可而实施某项专利,一般不存在降低专利的新颖性等技术含量,也未欺骗社会公众,其所侵犯的只是专利权人单纯的获益权,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非欺骗消费者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并使用他人专利标记的行为,是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无论其情节如何严重,在法律本身没有改变时,都不应当作为“假冒专利罪”处罚,否则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专利标记权,特别是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由于这两种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这种权利状态本身就不稳定。基于一个法律状态不稳定的专利权,而对涉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审查并限制人身自由,则失去了刑事处罚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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