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刑事保护/商家泉(3)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种行为,我国《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销售采用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商标标识罪。
商标侵权与商标假冒是不同的概念,两者区别在于,侵权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假冒则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子集合”。因此,所有的假冒都属于侵权,但不是所有的侵权都属于假冒;假冒属于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假冒外,其他侵权行为,只需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专利则不同于商标,《专利法》57条将侵犯专利权定义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对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侵犯专利权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不同含义。一方面,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一定构成《专利法》57条意义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为人除非在其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否则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此点与商标法规定不同。此外,违反《专利法》57条,仅是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也与商标法规定不同。
五、《专利法》与《商标法》对于侵权与假冒规定不同的原因
两者对于侵犯与假冒规定不同,是由其各自保护客体不同所导致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重点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有时涉及保护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商标法从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涉及保护公众利益。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旨在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对于专利的保护客体来说,国家鼓励公众予以实施应用,实施应用越多、越快,对国家和社会来说约有利,当然实施是以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为前提的,否则就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
商标是将一种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其属性决定其必须具有显著性,无论对商标标识本身而言,还是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誉而言,法律都没有“推广应用”的要求,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均以消费者混淆为前提,从而危害公众利益,造成社会危害性,需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故此,《商标法》第54条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职权主动查处。
未经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没有同时采用虚假专利标识,一般来说不会产生欺骗消费者本身相关的社会危害结果,这是侵犯专利行为与侵犯商标行为的最重要区别。区别开来商标及专利对于侵权及假冒的不同立法宗旨,就更好的理解不宜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认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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