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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刑事保护/商家泉(4)

六、台湾地区对于专利的刑事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专利犯罪的有关规定,不是直接规定在刑法典之中,而是通过台湾地区《专利法》予以规制的。台湾地区《专利法》于1944年5月29日公布、1949年1月1日施行,1959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并于同日施行,1950年5月12日对其中的第32条、第95条、第96条、第118条予以修订,1979年4月16日修正公布。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专利方面的犯罪共有10个罪名,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伪造专利品罪
伪造专利品罪规定于台湾地区《专利法》第一章“发明”第八节“罚则”第89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伪造专利品罪,指伪造有专利权的发明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伪造专利品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独立构成伪造专利品罪。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7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包装上附有专利标记及专利证书号数,并得要求实施权人为之者,其未附加标记,致他人不知为专利物品而侵害其专利权者,不得申请损害赔偿。”第74条规定:“专利权人登载广告,不得逾越申请专利权之范围,非专利物品或非专利方法所制物品,不得附加请准专利字样,或足以使人误认为请准专利之标记。”第84条规定:“意图伪造或仿造窃用他人呈准专利之发明已为一切必要之准备者,专利权人、实施权人或承租人得请求制止其行为。”所谓伪造,就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地,就是在非专利产品上附缀(附着)或专利号,以此来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89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2)仿造罪
仿造罪规定于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0条之中,是指仿造有专利权之发明品,或者窃用其方法的行为。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0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
(3)故意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之发明品罪
故意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之发明品罪规定于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1条之中,是指明知为伪造或仿造有专利权之发明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国外输入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91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万元以下罚金。
(4)虚伪标示罪
虚伪标示罪规定于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2条之中,是指违反《专利法》第74条规定的行为,即专利权人在登载的广告中逾越了申请专利之范围,或者非专利权人在非专利物品或非专利方法所制物品中附加了请准专利字样或足以使人误认为请准专利之标记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专利物品,也可以是不享有专利权的物品,包括非专利物品或者非专利方法所制造出来的物品。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92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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