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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优化布局的几点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上世纪60年代以来,德、英、美、韩、日等国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相对集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成为了国际发展趋势。199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体系;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相对集中的趋向和取向。当前,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塑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品牌形象的需求和呼声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科学布局、适当集中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精神,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一、科学合理布局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近年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上涨。为增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力量,便利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速度和力度。2007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新增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20个左右。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已有158个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其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已占全国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

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该类基层人民法院迅速扩张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小觑:部分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明显偏少(截至2013年6月,有20个基层人民法院尚未开始受理相关案件,有31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年均新收案件量在50件以下,21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年均新收案件量在50至100件,这三类法院共计有72个,占全部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的49%。)、部分审判人员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能力亟须提高、部分法院所把握的司法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

考虑到近年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的涨幅虽然较大,但新增案件中的关联案件较多。该类案件的案件事实大致相同、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案件审理难度较小,因而案件量增长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并非不能消化,进一步分流案件的现实需求并不显著。故为确保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促进相关司法标准的统一,巩固并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宜适当从严把握授予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促进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科学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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