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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优化布局的几点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2)

1.对于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为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对于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该类案件的办案压力等因素,在确有必要,又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少量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对于辖区内尚无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省会所在地或其他较大市的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从严集中布局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专利民事案件技术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该类案件的数量涨幅不大,案件分流的实际需求并不显著。为确保该类案件的妥善审理,考虑到该类案件数量上涨不多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续坚持适度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管辖权。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目前,部分基层法院申请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权力。但经行政机关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显然不属于上述条文旨在规范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范畴。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并不享有针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权,经指定有权受理专利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亦不得对涉及专利的行政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为确保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促进相关司法标准的统一,宜从严把握授予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

1.适当从严把握授予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的尺度和数量。对于辖区内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为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于辖区内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数量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该类案件的办案压力等因素,在确有必要,又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少量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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