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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优化布局的几点思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3)

2.严格把握授予基层人民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尺度数量,除情况极为特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再指定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三、按需灵活布局驰名商标、植物新品种、反垄断等特殊类型案件的管辖布局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但目前具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数量较少。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在于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予更宽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保护强度。这一旨在加强商标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曾一度被异化,成为商标司法保护的桎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完善案件管辖等制度和措施,现已基本遏制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被异化的现象。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巩固整顿规范成果的基础上,依法加强保护,使驰名商标回归其本意。故为回应关于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社会呼声,落实驰名商标的法律本意和相关制度设计,宜在统筹兼顾规范和加强保护两个方面的前提下,本着加强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根据具体情况,谨慎灵活地确定授予中级人民法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指定相关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

植物新品种、反垄断等特殊类型案件总量较少,但其地域分布极不均衡。为逐步积累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积极探索并形成有效的审判原则和方法,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授予其相关案件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在切实加强审判指导力度,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指定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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