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徐小飞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裁量权行使得当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行使不当将有损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问题为社会大众所诟病,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历久弥新却又具有现实紧迫性的课题。
一、提高立法质量
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求用统一的标准来裁决纠纷,但由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使得已有法律条文过时或不规范、立法者在制定法条时存在认识局限性、很多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政策与法的冲突等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使得法律无论多么超前,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普通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法律的缺陷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极易出现失衡偏差。在法的制定中,要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现实因素,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正如有学者言:“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尽可能减少模糊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减少法律漏洞,以防止司法恣意和法官专断。
二、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在一定意义上,法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与认识方式决定着一个裁判的结果状态。法官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其职业素养(包括法律理想、职业道德、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务技能)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发生法律识别上的错误,造成法律适用不正确,处置不当等问题,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和滥用,甚至成为极少数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工具,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故此,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人民法官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有必要培养并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大力鼓励、引导和支持法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要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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