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刍议/黄成(3)
4.检察监督
有观点认为,在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监督的背景下,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确认裁定损害时,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是对审判权的监督并非对当事人的监督。在当事人恶意利用司法确认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并不存在违法行使审判权的情形,人民法院也是“受害者”。因此,在此情形下,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恐无从谈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的检察监督目前也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并未赋予其对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力。在此情形下,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非讼程序中的司法确认裁定进行检察监督无法律依据。即使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启动何种程序对非讼程序中作出的裁判进行纠正仍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因此,在赋予案外人可以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裁定以迅速实现权利救济的情形下,仍然赋予案外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无异于使问题更加复杂,与非讼案件追求快捷、迅速、经济的价值相悖。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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