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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裁决、农业裁决或行政决定应如何进行诉讼/魏军栋(3)
  六、撤诉的法律后果违背法学原理
  此类案件如果撤诉,会导致行政机关原裁决的生效,与一般意义的撤诉法律后果不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就会恢复到原来的没有得到解决的状态,而在该案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诉,仲裁委的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并不能回到争议没有得到解决的状态。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是申请人向仲裁委的请求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不服,一旦申请人的请求得到解决或者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却无法终结诉讼的进行,因为他不是原告,没有撤诉的权利,一旦原告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满足被告的请求后也不能终结诉讼的进行,因为撤诉的后果就是仲裁裁决的生效,从而导致双方不知所终。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经法庭调查,如果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予以支持,不成立的,判决予以驳回。在该案中,如果原告的主张成立,就应当判决某甲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不需向某甲支付工资,就第一项判决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消极的确认之诉,对于第二项判决,我们无法将其归属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中的任何一种;如果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此判决等于使被告在劳动仲裁中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解决,为避免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判决支持被告的反驳主张,从而导致审判实践的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还有不服农业仲裁裁决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的是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行政复议法》所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而依照《土地管理法》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外,不能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维持有关组织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为了解决此类案件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将劳动仲裁裁决、农业仲裁裁决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就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一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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