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购房登记为共有 分手后如何分割/马俊骏(2)
第二,虽然讼争房屋的所有购房款及房屋贷款都由康某一人出资,但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根据此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首先要看按份共有人之间有无这方面的约定,如果双方已对共有份额进行约定,就应按照约定来确定。如双方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才以共有人的出资额来确定其所占份额。本案中,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份额划分证明,明确双方对讼争房产各占50%的份额。故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即严某与康某对讼争房产各占50%的份额。
第三,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务、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案讼争房产项下的贷款应认为是该不动产产生的债务,双方对债务未作约定,应按共有份额承担债务。被告康某归还了全部贷款,其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在此情形下,被告康某可就超出部分向原告严某追偿,要求严某归还相应份额的债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康某未提出反诉,也未提出以严某应还份额债务抵扣相应房屋折价款的抗辩,故法院在本案中未对讼争房产产生的债务进行处理。
综上,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康某所有,被告康某支付原告严某房屋折价款472973元。判决后被告康某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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