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应然与实然:法官知识培养路径的反思/丁宇翔
什么是法官知识

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或结晶,在这一定义的统领下,知识被分为很多种,其中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较为有名,即按照生成方式上的不同,知识被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按照这种分类,纯粹理性是那些通过精密的逻辑思辨而产生的知识如逻辑学,实践理性是从人类行动中总结归纳并直接服务于实践的知识如工程技术学,技艺则是无法用语言传授或者用语言传授很不经济从而必须由亲身实践才能真正掌握的知识,如理发师的手艺。

以此为据,法官知识就是由审判中所必需的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知识、司法实践理性知识和司法技艺构成的。

从司法审判的实际看,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主要有逻辑学、数学(在计算诉讼费、损害赔偿额等情况下用到)、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等,这些知识主要通过集中的课堂教学即可学到。

而司法实践理性则是法官审判中最直接运用、且经常体现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的知识。法官判案过程中的程序性知识、实体法中的具体制度、司法政策以及司法中用到的经验法则等都属于司法实践理性。司法实践理性中除经验法则外,大都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获得,而经验法则需要通过自身在生活经历中习得。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和经验法则之外的司法实践理性其实就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法理知识。

此外,法官知识还包括以下司法技艺:控制庭审秩序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服判息诉的知识、剪裁案件事实的知识、裁判棘手敏感案件时保护法院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借助各种力量使判决有效执行的知识等。

如此种种的司法技艺是无法言传的,也是无法组织起来形成文本中的知识而集中推广的,因为它只存在于实践中,获得它的方式就是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习得它。


专业训练对法官知识的培养

在诉诸权威仍然作为法律论证的重要方式的今天,霍姆斯的那句经典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往往被实用主义法学用来论证法律的本质是实践理性。强调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没错的,但是,没有了逻辑,法律的生命之树就会常青吗?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进行非常严密的逻辑推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就此而言,偏重逻辑的纯粹理性训练,应该是法官职业的必备经历。

从我国的教育实际看,不少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如数学、简单的逻辑学等在高中毕业以后就具备了。但是法理学、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司法实践理性中的程序法知识、实体法知识、法律社会学等内容的获得,则必须接受大学教育才能获得。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